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597號
NTDM,111,聲,597,20221124,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岳昇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
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岳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岳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8年確定,現
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05號
判處有期徒刑8月、3年8月、3年9月共7罪、3年10月共5罪;
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466號判處有期徒刑
5月;上開15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24號裁定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
訴字第385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2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
刑8年確定,並與上開有期徒刑5年8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
03年2月13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
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1111號函及法務部○○○○○○○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受刑人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