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哲賢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哲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朱哲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假釋出監。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重核假釋,業經法務部於111年10月24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80443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