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金簡字,111年度,24號
NTDM,111,投金簡,24,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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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投金簡字第23號
111年度投金簡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昆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
撤緩偵字第43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148號、第2748
號、第3978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昆祐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昆祐得預見其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 若提供與他人使用,可能遭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使用 ,並於提領後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 之洗錢效果,竟基於縱使取得帳戶之人利用其交付之金融資 料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亦不違背其 本意之不確定幫助故意,先後:㈠於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匯 款前之民國109年5月12日下午1時許,在南投縣南投市南崗 路之統一便利超商,將其所申設如附表一帳戶之存摺、提款 卡及密碼,提供與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 用。及㈡於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匯款前之109年9月30日某時 許,在南投縣南投市仁愛路之統一便利超商,將其向其妻吳 扦慧之胞妹吳佳紋(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借用之如附表 二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寄送與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詐 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上開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取得上開帳 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 意,持上開帳戶,分別詐騙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得逞 (時間、方式、金額均詳如附表一、二),並將款項提領, 而隱匿詐欺所得及去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李昆祐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如附表三、四所示之證據資料。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李昆祐就事實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如事實㈠㈡所示,分別提供如附表一、二所示帳戶金融資 料之行為,幫助他人多次遂行詐欺取得如附表一、二所示各 被害人之財物,並同時幫助洗錢,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如事實㈠㈡2次提供帳戶之時間相隔4月之久,堪認被告係 於交付其臺企銀帳戶資料後,另行起意,再交付吳佳紋之郵 局帳戶,2者行為互殊,是被告所犯上開2罪,自應分論併罰 。
 ㈣被告基於幫助犯意而為事實㈠㈡行為,其未參與詐欺取財、洗 錢之構成要件行為,爰各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自白事實㈠㈡幫助洗錢之犯行,應各依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其刑。  ㈤本院審酌:被告本件所為,助長社會詐欺財產犯罪,致使無 辜民眾受騙,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造成執法機關不易 查緝犯罪行為人之真實身分,迄今僅賠償告訴人邱秀苗新臺 幣2,000元,且未與其他被害人等成立調解賠償其等損害, 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素行及犯罪情 節、被害人等蒙受財產損失之程度、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從事工地工作、經濟狀況貧困、家中有3名小孩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有期徒刑、罰金之刑,並各定應執行之刑,且均 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四、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行獲有不 法利益,自無犯罪所得沒收之問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姿倩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岱霖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111年度投金簡字第23號起訴部分):編號 被害人 是否告訴 詐騙時間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報告機關 案號 1 丘秀苗 是 109年5月15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冒稱係網路書店服務人員致電丘秀苗,並佯稱因員工設定疏失,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丘秀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9年5月16日11時35分許 130,000元 臺企銀帳戶 帳號00000000000號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 110年度撤緩偵字第43號
附表二(111年度投金簡字第24號追加起訴部分):編號 被害人 是否告訴 詐騙時間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報告機關 案號 1 陳宗侖 是 109年10月5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冒稱係陳宗侖之女兒致電陳宗侖,並佯稱因做生意欠款需錢孔急云云,致陳宗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9年10月6日13時45分許 20,000元 郵局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下同)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110年度偵字第1148號 2 張素蘭 是 109年10月7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冒稱係張素蘭之姪女致電張素蘭,並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張素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9年10月7日10時1分許(追加起訴意旨誤載為109年10月27日10時許) 30,000元 郵局帳戶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 110年度偵字第2748號 3 尤伯之 是 109年10月7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傳送訊息向尤伯之佯稱欲出售樂高商品云云,致尤伯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9年10月7日10時34分許 4,100元 郵局帳戶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 110年度偵字第2748號 4 鄭雅文 是 109年10月7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傳送訊息向鄭雅文佯稱欲出售手機云云,致鄭雅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9年10月7日12時12分許 12,000元 郵局帳戶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 110年度偵字第2748號 5 蘇秀美 否 109年10月4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冒稱係蘇秀美之侄子與蘇秀美聯繫,並佯稱欲向其借款云云,致蘇秀美陷於錯誤而轉知陳士瑜陳士瑜亦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9年10月6日16時40分許 50,000元 郵局帳戶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 110年度偵字第3978號 陳士瑜
附表三:111年度投金簡字第24號
一、人證
(一)證人即告訴人丘秀
1.109年5月19日警詢筆錄(109偵3550卷第7-11頁)2.109年5月30日警詢筆錄(109偵3550卷第12-15頁)3.109年8月26日11時2分起至同日11時17分偵訊筆錄(109偵3550卷第35-37頁)
4.109年8月26日11時27分起至同日11時35分偵訊筆錄(109偵3550卷第38-39頁)
二、書證
(一)投檢109年度偵字第3550號卷(109偵3550卷)1.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丘秀苗】(109偵3550卷第16頁)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109年6月18日草屯字第1098101200 號函暨檢送存款帳號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存提款往來明細 資料(109偵3550卷第17-19頁)
3.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資料影本、臺灣銀行存摺封 面及交易明細資料影本、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資料影 本、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內頁及交易明細資料影本、郵政存簿儲 金簿封面暨郵政金融卡/網路郵局/e動郵局/電話語音跨行轉帳 申請書、局內轉帳申請書及交易明細資料影本、中華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用戶受信通信紀錄報表【丘秀苗】(109偵3550卷第20 -29頁)




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109偵3550卷第 32頁)
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109年9月7日草屯字第1098102017 號函暨檢送存款帳號00000000000存提款往來明細資料(109偵3 550卷第47-48頁)
6.手書陳報內容【丘秀苗】(109偵3550卷第56頁)(二)投檢110年度緩字第21號卷(緩字卷)1.110年3月29日手書陳報內容【丘秀苗】(緩字卷第15頁)2.110年2月21日手書陳報內容【丘秀苗】(緩字卷第16頁)3.110年4月24日手書陳報內容【丘秀苗】(緩字卷第20-21頁)4.110年6月17日手書陳報內容【丘秀苗】(緩字卷第26頁)
附表四:111年度投金簡字第24號(追加起訴)一、人證
(一)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林恕暉(告訴人陳宗侖之女婿)1.109年10月14日警詢筆錄(新北警卷第19-21頁)(二)證人即告訴人陳士瑜
1.109年10月9日警詢筆錄(110偵6040卷第73-75頁)(三)證人即告訴人張素蘭
1.109年10月17日警詢筆錄(臺南警卷第7-8頁)(四)證人即告訴人尤伯
1.109年10月8日警詢筆錄(臺南警卷第21-22頁)(五)證人即告訴人鄭雅文
1.109年10月7日警詢筆錄(臺南警卷第33-35頁)(六)證人即同案被告吳佳紋(不起訴)
1.109年11月8日警詢筆錄(新北警卷第5-9頁)2.109年12月7日警詢筆錄(110偵6040卷第53-59頁)3.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臺南警卷第3-5頁)4.110年11月19日偵訊筆錄(110偵1148卷第64-66頁)二、書證
(一)新北警莊刑字第1103996406號卷(新北警卷)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恕暉】(新北警卷第2 3-24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林恕暉】(新北警卷第29頁)3.無摺存款存款人收執聯【陳宗侖】(新北警卷第35頁)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及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新北警卷第43-44頁)5.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吳佳紋】(新北警卷第45 頁)




6.手機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新北警卷第頁47-65)7.帳戶個資檢視(新北警卷第79頁)
8.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林恕暉】(新北警卷第81頁)
9.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陳報單(新北 警卷第83頁)
(二)中檢110年度偵字第6040號卷(110偵6040卷)1.手機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110偵6040卷第31-49頁)2.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翻拍照片(110偵6040卷第51頁)3.手機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陳士瑜】(110偵6040 卷第77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士瑜】(110偵6040卷 第79-80頁)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陳士瑜】(110偵6040卷第85頁)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陳士瑜】(110偵6040卷第87頁)7.通聯調閱查詢單明細(110偵6040卷第91頁)8.個別查詢及列印(110偵6040卷第93頁)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儲字第1090290452號函暨 函送立帳申請書影本及歷史交易清單(110偵6040卷第95-101頁 )
10.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4979號不起訴處分 書列印本【吳扦慧】(110偵6040卷第159-162頁)(三)投檢110年度偵字第1148號卷(110偵1148卷)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營偵字第979號、110年度 偵字第16238號不起訴處分書列印本【吳佳紋】(110偵1148卷 第20-22頁)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550號緩起訴處分 書列印本【李昆祐】(110偵1148卷第24-26頁)(四)南市警學偵字第1090567034號卷(臺南警卷)1.無摺存款存款人收執聯【張素蘭】(臺南警卷第9頁)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張素蘭】(臺南警卷第1 1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張素蘭】(臺南警卷第13頁)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張 素蘭】(臺南警卷第15頁)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張素蘭】(臺南警卷第19頁)




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張素蘭】(臺南警卷第20頁)
7.手機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尤伯之】(臺南警卷 第23-25頁)
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尤伯之】(臺南警卷第27頁)
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尤伯之】(臺南警卷第29頁)
1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尤伯之】(臺南警卷第31頁)1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尤伯之】(臺南警卷第32頁)
12.手機交易明細畫面截圖【鄭雅文】(臺南警卷第37頁)1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溪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鄭雅文】(臺南警卷第39頁)
1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溪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鄭雅文】(臺南警卷第41頁)
1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鄭雅文】(臺南警卷第 43-44頁)
1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溪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鄭雅文】(臺南警卷第45頁)1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溪埔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鄭雅文】(臺南警卷第47頁)
1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溪埔派出所案件基本資料【鄭雅 文】(臺南警卷第49-51頁)
19.臉書社團頁面截圖【鄭雅文】(臺南警卷第53頁)2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9日儲字第1090291591號函 暨函送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臺南警卷第57-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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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