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埔簡字,111年度,82號
NTDM,111,埔簡,82,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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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埔簡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素蒨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28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素蒨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張素蒨係犯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又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而 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是被告出言辱罵員警鄭宇哲、謝佑 承2人,仍僅成立單純一罪。
三、被告以附件所示言詞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係基於同一 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四、本院審酌:被告有賭博案件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明知員警鄭宇哲謝佑承為依 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因生氣恣意口出穢言,妨害警員勤 務之正常運作,挑戰公權力、藐視國家法秩序之規範,對於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威信、尊嚴,造成相當程度之負面影 響,及其否認犯行的犯後態度,警詢時自陳為高職畢業的教 育程度、家庭經濟小康等一切量刑因子,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姿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 育 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854號
  被   告 張素蒨 女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里00鄰○○路0             段00巷00號
居南投縣○○鎮○○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素蒨於民國111年4月20日晚間8時20分許,在南投縣○○鎮○ ○路000號前,詢問正在該處處理交通事故之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埔里分局愛蘭派出所警員鄭宇哲、小隊長謝佑承等人,有 關傳票之事,張素蒨因不滿謝佑承請其至路邊等待,竟基於 妨害公務之犯意,當場對執行職務之員警鄭宇哲謝佑承辱 罵:「去死啦」、幹你娘」、「幹你娘雞掰」等語。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張素蒨固不否認於上開時地有稱「幹你娘」等語, 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公務犯行,辯稱:伊沒有指名道姓,說 「幹你娘」是國粹,像打麻將一樣等語。經查:被告在員警 處理交通事故之際,對著警員鄭宇哲、小隊長謝佑承等人辱 罵上開話語等情,此有員警職務報告、現場錄影譯文及錄影 影像翻拍畫面足憑,且從現場錄影譯文及錄影影像可知,被 告係在與員警對話時,對著員警辱罵「去死啦」、幹你娘」 、「幹你娘雞掰」等語,被告犯嫌應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 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檢察官 張 姿 倩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 影 儒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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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