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陳宗利
被 告 游承家
夏子惠
游清泉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易字第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游承家、夏子惠、游清泉因本院111年度交
易字第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宗利提起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因原告於民國111年10
月25日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告訴,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
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芳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