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國小字,111年度,18號
TTEV,111,東國小,18,2022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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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國小字第18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戴明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①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3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②「原告 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六 、起訴不合程式…。」(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以111年 度補字第336號裁定命原告在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 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 憑)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據上,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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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