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司小調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相 對 人 蔡軍強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街000巷 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 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本件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15,620元,依法應先 行調解程序,而相對人之住所地為臺中市○○區○○里00鄰○○街 000巷00號,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條 文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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