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1年度,351號
TNEV,111,南簡補,351,2022110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51號
原 告 王水浞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美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8,8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