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1年度,1621號
TNEV,111,南簡,1621,2022112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621號
原 告 陳裕升
陳俊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律師
被 告 李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系爭本票之票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8,8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38,620元,原告
尚應補繳70,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