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消小補字第3號
原 告 吳英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翡翠如意民宿即陳逸軒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6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