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1年度,380號
TNEV,111,南小補,380,2022110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8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被 告 陳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織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6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1/1頁


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