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77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被 告 陳若慈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瑤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上午9時2分
,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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