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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1年度,1674號
TNEV,111,南小,1674,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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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67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柯奕妘
被 告 劉伊蓉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674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1 年11月28日下午2 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郁棣
書記官 周玉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282元,及自民國111 年11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周玉茹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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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