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1年度,1610號
TNEV,111,南小,1610,202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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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賴春鴻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61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11月1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
書記官 鄭伊汝
通 譯 許培軒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20 元,及其中9,116 元自民國111 年9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鄭伊汝
法 官 林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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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