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1年度,1542號
TNEV,111,南小,1542,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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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林雅偉


被 告 陳威甫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542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上午10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五月三日起至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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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