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31號
原 告 洪石和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蔣瑞琴 律師
王明懿 會計師
複 代理 人 蔡靜玫 律師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
代 表 人 葉自強(分署長)
訴訟代理人 羅元慎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
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
論,並訂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上午11時15分於本院第四法庭再
開辯論程序(請被告於兩週內具狀對於本件執行程序是否已全部
終結及各別執行程序是否已終結之事實,指出證據所在),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 愈 杰
法 官 楊 坤 樵
法 官 孫 萍 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