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2471號
TPEV,111,北補,2471,2022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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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471號
原 告 天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奕騰
訴訟代理人 吳定綻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返還保
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223,500元(計算式:保證金2,000,000元+支票21
張×153,500元=5,223,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77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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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