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2466號
TPEV,111,北補,2466,2022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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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46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定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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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