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2426號
TPEV,111,北補,2426,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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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42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朱純伶


上列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魏岱鵬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零玖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
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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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