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2411號
TPEV,111,北補,2411,202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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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411號
原 告 吳建宏
賴宥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子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史瑞庭、陳盈伃(即史雲昇之繼承人)等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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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