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38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葉丁宗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胡綵麟
上列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劉順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伍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
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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