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2382號
TPEV,111,北補,2382,202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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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382號
原 告 周佳楨
周佳岑
周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珊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周佳楨第一項訴之
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陸拾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另本件原告周佳岑第二項訴之聲明請
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陸拾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另本件原告周詔宇第三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捌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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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