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2325號
TPEV,111,北補,2325,202211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32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楊振德
上列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陳隆峰間請求給付簽帳
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伍萬零陸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