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8001號
TPEV,111,北簡,8001,2022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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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800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翔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鳳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9,8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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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