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4472號
TPEV,111,北簡,4472,2022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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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472號
上 訴 人 黃斯美
即 原 告 下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梧根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1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5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62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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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