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315號
TPEV,111,北簡,315,2022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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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任青雅

被上訴 人 李家環
訴訟代理人 郭佩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
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補正上訴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 國111年10月2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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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