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6172號
TPEV,111,北簡,16172,202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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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172號
原 告 羅唯禮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薇平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薇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7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7,7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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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