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004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學文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1年11月4日起訴請求被告簡學文給付簽帳卡消
費款,惟查,被告簡學文已於108年7月29日死亡,有被告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
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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