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5875號
TPEV,111,北簡,15875,202211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87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黃金磮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應具有當事人能力,此為必備之訴訟 要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109年11月28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其權利能力即因死亡而終了,自無當事人能力,則 原告於111年11月3日起訴時,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 情形復無從補正,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