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5733號
TPEV,111,北簡,15733,202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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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733號
原 告 李東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昀融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0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附繕本1件),表明對被告請求
之法律上依據,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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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