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5732號
TPEV,111,北簡,15732,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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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732號
原 告 林嵊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添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繳裁判費
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0
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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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