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5398號
TPEV,111,北簡,15398,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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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398號
原 告 秦聖傑
被 告 蘇昱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林口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尚有誤會,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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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