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5376號
TPEV,111,北簡,15376,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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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376號
原 告 顧玉珍
訴訟代理人 顧傑
被 告 陳梅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民國111年8月8日台北古亭郵局第000871號存證 信函之回執證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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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