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4856號
TPEV,111,北簡,14856,202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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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485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陳鈺玫
被 告 沈櫻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
結,同年11月22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7,746元,及自民國102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2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5,1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77,74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二、事實:被告於民國93年7月23日邀同訴外人蔡瑞宏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000000),但違約, 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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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