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467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王正雄(原名王正雄、王瀚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略稱:
㈠緣被告王正雄(原名王正雄、王瀚祥)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月二十二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卡號00000000 00000000號之VISA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繳款,如未依約繳款原告最高得以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循環利息。
㈡被告復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 訊:101.136.104.127)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十七萬 元,約定自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 日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指定帳戶(000000000000),利息採 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
㈢詎被告未依約繳款,信用卡部分至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五日止 ,累積消費記帳十四萬六千四百零一元(其中十四萬五千五 百零三元為消費款、八百九十八元為循環利息),及本金部 分自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未為給付;借款部分至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日 止,尚欠十五萬一千七百二十五元(其中十四萬三千三百八 十二元為借款、八千三百四十三元為利息),及自一百一十 一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 利息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三、證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一
件、持卡人計息查詢一件、繳款利息減免查詢一件、客戶消 費明細表一疊、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一件、被告身分證 件影本一件、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一件、撥款資訊一件 、放款帳戶利率查詢一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一件及被 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依原告所提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八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 書第十條第二項之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事件具有管轄權。
㈡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定有明 文,此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第二項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中附表部分漏 載利息截止日,嗣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期 日當庭補充附表利息截止日為「至清償日止」,核屬更正法 律上之陳述,參酌前揭規定,程序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信用 卡約定條款影本一件、持卡人計息查詢一件、繳款利息減免 查詢一件、客戶消費明細表一疊、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 一件、被告身分證件影本一件、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一 件、撥款資訊一件、放款帳戶利率查詢一件、放款帳戶還款 交易明細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經核對相關證物原 本無訛,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二十九萬 八千一百二十六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 條之三、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百二十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
合 計 3,200元
附表: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年利率 (%) 利息起算至截止日 (民國) 信用卡 146,401 145,503 15 110年11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 小額信貸 151,725 143,382 7.5 111年0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