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4241號
TPEV,111,北簡,14241,20221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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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24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許偉歡雙源冰品店





陳瓊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
111年10月20日所為裁定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11年10月20日所為原裁定提起抗告,經 審其抗告有理由,故應撤銷原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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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