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24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許偉歡即雙源冰品店
陳瓊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
111年10月20日所為裁定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11年10月20日所為原裁定提起抗告,經 審其抗告有理由,故應撤銷原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