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418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張綺心
被 告 子翊創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承宏
被 告 翁承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
,同年11月8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76,865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2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4,0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76,8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事實: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21日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 000000000),但違約,尚欠如主文。二、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連帶負責。另被告雖抗辯公 司已經結束了,目前沒有能力還款云云,然此屬履行能力問 題,不影響其依約所負之清償責任,是應判決如主文。三、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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