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4159號
TPEV,111,北簡,14159,202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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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415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向勃睿
被 告 翁鴻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111元,及自民國98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與訴外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花旗銀 行)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信用貸款約定書 第20條在卷可憑,本院自有管轄權。原告與美商花旗銀行依 企業併購法申請分割,美商花旗銀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 分割予花旗台灣銀行,應由花旗台灣銀行概括承受其權利義 務。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5月間向美商花旗銀行貸款新臺 幣(下同)123,000元,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尚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款項未還,為此依貸款契約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貸款 申請書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貸款 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




六、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11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 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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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