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4020號
TPEV,111,北簡,14020,202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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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402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余盈蓉
被 告 盧順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同年11月1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4,6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2,6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44,68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二、事實:被告於民國92年8月間向原告申請0000000000000000 號信用卡使用,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信用卡使用契約負責。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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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