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3830號
TPEV,111,北簡,13830,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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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3830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丁駿華
被 告 董仙蒂(原名:董蕭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
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2,985元,及其中新臺幣209,813元自民
國95年9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另新臺幣110,020元自民國95年6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6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第7個月至第9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7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42,98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75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減縮為342,985元,又原告部分勝訴,故訴訟費用中3,750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減縮與敗訴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合    計 3,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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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