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3644號
TPEV,111,北簡,13644,202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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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364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承駿
被 告 謝志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3,701元,及其中新臺幣90,001元自民
國111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11年4月26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25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111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12
年1月25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另新臺幣43,
700元自民國111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5月27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26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111年11月27日起
至民國112年2月26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33,70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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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