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347號
原 告 藍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芳
訴訟代理人 孫衡
被 告 升聯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月賜
游創波
王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所
為之民事裁定,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升聯國際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升聯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增列「游創波 住同上」、「王佩文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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