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1年度,5110號
TPEV,111,北小,5110,202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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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5110號
原 告 國霖機電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春福
訴訟代理人 王振福
被 告 宸光體適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益(原名:謝駿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區○○路○○○號地下一層,有有限公 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 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 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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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霖機電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光體適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