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472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訴訟代理人 葉丁宗
被 告 朱睿宗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4727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
華民國111 年11月28日上午11時17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230元,及自民國111 年8 月2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800 元,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2,23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9 年8 月10日駕駛6078-ZU 在臺北市○○路00 號前疏於注意,倒車撞及原告AWH-0515號保車等,已經有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被告表示願意賠償原告保 車)可以佐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 第279 條第1 項規定,可以認定,除零件部分應折舊為新台 幣1,276 元外,其餘請求可以准許,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並駁回原告未折舊部分之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 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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