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1年度,3963號
TPEV,111,北小,3963,202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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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96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被 告 束連元張德民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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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