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北小字第3963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被 告 束連元即張德民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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