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補字第4437號
聲 請 人 采金房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南
代 理 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筑鈞間聲請給付工程款事件,因聲請人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956
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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