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中訴字第14號原 告 陳柏叡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被 告 廖韋瑞 呂娟惠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朝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傅可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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