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66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凃福仁
林語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彥勳、李文淯、陳冠霖、林余燕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08,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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