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3590號
TCEV,111,中補,3590,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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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590號
原 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客隆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18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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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客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客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