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3492號
TCEV,111,中補,3492,202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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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492號
原 告 周沛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岳H金屬工程公司、吳國成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補正事項、資料不齊全亦同),致起訴
不合法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供證明或釋明
用之證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1、2、5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起訴狀所載之被告東岳H金屬工程公
司,經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顯示
查無該公司,是原告應具狀提出該被告之正確名稱、公司之
營業處所、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併提出其公司事項變
更登記卡。若原告未補正前開事項,而仍以被告東岳H金屬
工程公司為請求對象,則應說明該被告之組織型態(究為公
司、法人、獨資、合夥、非法人團體或其他),並提出其代
表人姓名、事務所地址、有無獨立財產之證明文件。原告另
應說明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
文等),併提出本案之相關事證。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
繕本2份。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
如數補繳。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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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